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维护涉密档案的安全,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二、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密级的档案内容。
三、含密级、内部事项的文件及档案材料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查阅。
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四、对各类档案的查阅、借阅,必须认真履行有关手续,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不得随意翻阅无关档案材料。
五、过期档案的销毁要经过认真鉴定,登记造册,报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派两人以上监销,履行监销手续。
六、档案人员要加强档案法和保密法规的学习,遵纪守法,定期进行保密纪律检查,做到常备不懈。
20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