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九章 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加强师德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理念,倡导教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严谨笃学、自尊自励。创新完善师德评价体系和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聘任(聘用)、培养培训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弘扬高尚学术道德,倡导严谨治学、锐意创新、诚信自律、力戒浮躁的学术风气。建立健全以质量为导向,科学、公正、客观的学术评价机制。完善学风建设监督检查机制。
(五十一)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调整优化教师教育布局结构,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大学积极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实施教师教育机构建设标准。根据需求合理确定师范生培养规模和结构。发展本科后教师教育,加大教育硕士和教育博士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对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实行订单式培养。加强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深化教师培养模式和课程改革,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保证学校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岗位培训。开展每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
(五十二)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水平。创新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完善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置换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深入实施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万人支教”工程。
构建培养培训并举、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理论进修和企业实践并重的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实施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到2015年,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30%,高职院校达到50%;到2020年,中职达到35%,高职达到60%。完善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离岗培训。建立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交流制度,鼓励教师到企业兼职或阶段性任职,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教。完善专业课教师补充机制,鼓励工科院校毕业生到职业院校任教,资助紧缺专业特聘兼职专业课师资。
构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支持高校申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潜心教学科研,培养造就学科骨干人才。实施河北省特聘教授和首席教授计划。
(五十三)建立完善教师激励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用人和分配机制,实施绩效工资。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绩效工资总量外单独设立农村教师津贴。县级财政设立专项补贴,保证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工资待遇高于当地城镇教师。明确高等职业院校中层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在中小学和中职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提高农村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结构比例,2015年前,在现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适当提高教育科研队伍的职称结构比例。制定教师住房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改善教师住房条件。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模范事迹,建立完善优秀教师表彰奖励机制。
(五十四)创新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制度。制定实施幼儿园、高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改革和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办法。建立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机制。建立完善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
(五十五)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倡导教育家办学,引导校长探索教育规律,创新教育实践。设立“河北省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表彰优秀校长和教师,享受政府津贴。建立健全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和公开竞聘上岗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妥善解决工资改革过程中校长工资待遇问题。保障培训经费,实施校长全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章 教育经费投入
(五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使教育投入总量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各级政府要落实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
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积极落实国家要求,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有明显提高。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省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12年达到22%(按扣除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计算达到18%),并稳定增长。各级财政用于教育的专项经费要逐年增长。城市维护建设费收入中提取10%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和2%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抵顶一般预算拨款。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各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支出后,按余额的10%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彩票公益金收入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政府公共投入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教育。高校校区置换所得收入除扣除转让成本费用外,由当地财政等额支持学校建设。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减免。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调整普通本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适时出台研究生收费标准。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教育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乡(镇)、村自治组织支持教育事业。
(五十七)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2012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制定和实施高等学校综合经费定额拨款制度。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省政府负责统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标准,足额落实经费,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省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县教育事业发展,解决突出问题。2011年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化解工作。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完善幼儿园收费办法。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逐步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积极化解学校债务。
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城镇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标准。完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试行更大范围的免费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奖学金或直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五十八)加强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和经费管理机制,科学编制各类学校预算,提高学校预算执行效率。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监测、评估和奖惩制度,将评价结果与经费分配挂钩。建立标准拨款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加强县级教育集中支付分中心的管理。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和专项经费使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收入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二十一章 依法治教
(五十九)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按照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强教育法治建设,加快依法治教进程,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协调教育关系、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健全地方性教育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加强教育法治工作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
(六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为。依法查处教育违法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健全教育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推进教育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制度,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六十一)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办学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校章程和制度,逐步形成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制度体系。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健全校内申诉、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法律素质,增强公民意识。建立依法治校评估检查制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六十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推进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成立教育督导团,实行各级督学准入制度、换届制度和培训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继续强化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对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严格落实问责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通过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章 组织领导
(六十三)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健全领导体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党委、政府教育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和领导干部联系学校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范围,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党政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选派讲政治、懂教育的人担任教育领导干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须征求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政府各部门齐心协力支持教育发展,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
(六十四)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等学校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由党委集体讨论决策,发挥党组织在推进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探索实行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招聘制度。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
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坚持以党内民主促进校园民主,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
(六十五)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广泛深入宣传优先发展教育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育发展新成就、新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网络管理、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创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
实施
本《教育规划纲要》是未来10年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贯彻实施本《教育规划纲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实行分工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与协调,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提出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尽快出台实施。要把《教育规划纲要》与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计划、行动计划等紧密结合,使《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鼓励探索创新,加强督导检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对《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要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适时开展督导评估,全面分析检查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做好《教育规划纲要》落实情况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教育规划纲要》实施和依《教育规划纲要》办事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