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三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德育为先,把德育渗透于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坚持能力为重,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坚持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加强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治教育、公民意识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准确规范德育目标和内容。加强中小学校和中职学校德育课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注重发挥各门课程教学的德育功能。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三十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和系统培养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开放、灵活、互通、多样的人才培养体系。
基础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以优化学生学习方式为重点,实施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注重实践教学,构建高效开放的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能力。
职业教育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推行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实行以学分制、选修制为基础的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弹性学制等培养方式,建立完善适合不同教育对象和教育层次、灵活多样的培养体系。
高等教育以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为重点,强化通识教育,增强人文和科学素养,推行厚基础、多方向和弹性学制等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研究生教育强调创新理念、创新素质和创新方法教育,重视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十六)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改变以行政为主的评价方式,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推进学术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完善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三十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探索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改革。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集团化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
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按照“谁委托、谁负担”的原则拨付相应教育经费。
(三十八)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重点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办学校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十九)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健全完善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退出机制,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用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明晰民办学校产权,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加强民办教育行业自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监督。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明确各级政府管理职责。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促进管办评分离,探索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省政府统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落实国家教育基本标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市级以下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发展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十一)完善各类教育管理体制。高等教育坚持和完善省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开展省、市共建高等学校改革试点,加大设区市政府对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职业教育实行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教育实行由各级政府统筹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实行在市级政府领导下,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县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在推进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四十二)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职责,综合运用立法、规划、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学校进行管理。完善政府重大教育决策调研论证、社会听证、信息公开等制度。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论证。进一步明确教育科研、考试机构职责,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运行机制。培育和规范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发挥各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章 学校管理制度改革
(四十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健全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十四)完善高等学校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校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法明确和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群众团体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加强高校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全面实施聘任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董事会)制度,吸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管理。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的评价工作。
(四十五)健全中小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建立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任用制度。健全工会组织,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立健全中小学后勤管理与保障体系。吸收教师、学生、社区、家长等方面的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管理。
第十七章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四十六)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
加快推进考试招生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四十七)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坚持初中就近免试入学,严禁举行招生考试。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每年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市区或县域内每所初中。规范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探索优秀初中学生免试升学、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入学。
(四十八)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省统一组织;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实行以统一录取为基本方式,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注册录取等相结合的多种招生录取方式。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严格录取程序,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第十八章 改革试点
(四十九)组织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国家级教育改革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省级教育改革试点。成立河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指导实施全省教育体制改革工作。
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改革试点。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重点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开展优质幼儿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改革试验。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强化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深入推进农村学区改革,在县域内整体统筹教育资源,建立若干学区,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并推行联合校、兼并校、建分校、新建校等模式,扩大城镇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以初中升学指标均衡分配为核心的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县域内校长、教师合理流动机制。
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探索发展职业教育的多种模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多样化学习需求。拓宽职业教育服务面向和招生范围。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沟通与衔接,构建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才培养立交桥。
中小学教师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创新师范生选拔、评价机制。突出实践环节,探索教师培养新模式。在省属师范类高等学校进行面向农村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
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改革试点。建立以县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为招聘主体的教师公开招聘机制。实行省级统一考试、各地自主招录的教师公开招聘办法。
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改革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和程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改革试点。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与考核、职称评定挂钩机制。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和大纲。到2012年,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规定学时、较为系统的培训。创新中小学校长培训方式,建立中小学校长培训与任免挂钩机制。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改革试点。在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试点范围和规模,逐步实现省统一考试招生、学校单独考试招生与注册入学有机结合的多元化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成人高等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注册招生试点改革。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高等学校省市共建改革试点。鼓励设区市政府或行业企业,通过项目支持驻地省属高校建设。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市属高校建设。